四川省消防协会法律咨询服务部主任 冯浩
制售伪劣消防产品可能会触犯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该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一)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个人)。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包括批发和零售销售者,以及直销者。若既生产又销售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只是销售伪劣消防产品则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2、主观方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则不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知假买假”。
3、客观方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包括: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二)入罪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的,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三)量刑标准
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相关案例
1、王某、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案(最高检
典型案例)。
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某在某电商平台上注册8家店铺,销售从他人处购买以及自己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在共同经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负责假冒灭火器的进货、销售、财务等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装货发货等工作。其中,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购买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销售金额336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开始参与销售,销售金额为311万余元。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某租赁厂房,组织工人通过灌装滑石粉的方式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并销售,销售金额为1070万余元。经检验,涉案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
2022年1月29日,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陈某某二人提起公诉。2022年10月26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零五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陈某某提出上诉。同年12月1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制售不合格火灾报警器获刑。
2022年8月,浙江宁波发生一起火灾,火灾造成7人遇难。经查证,贵州省赤水市欧维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已被注销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深圳市欧维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认证报告提供给网络电商平台和线下经销商。专案组从现场库存的4400只同型号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中抽取36套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消防产品。
3月27日,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深圳市炬燃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任某某及公司相关人员,被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0万至50万元不等罚金;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永安消防店”淘宝网店经营者傅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期三年,关停其经营的“永安消防店”淘宝网店。随后,涉案人员任某某等人提出上诉。5月3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销售不合格防火门被判销售伪劣产品罪。
濮阳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人员在对一高层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工程使用的防火门无法提供消防产品身份证标识,防火门外观质量较差。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规定,直接判定该工程使用的防火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
经调查,该工程使用的防火门为濮阳市清丰县一家家庭作坊供货,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无法提供防火门的《产品形式认可证书》和消防产品身份证标识。经调查该批次防火门涉案金额较大,当即移送案件到公安部门。2014年10月22日,濮阳市公安局将该批次防火门送至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证明该产品耐火性能不合格。
2014年11月5日,濮阳市消防支队将该案移送至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立案侦查。2014年11月6日,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4年11月14日,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将该案件移送濮阳市华龙区检察院。经补充侦查,2015年7月13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孙某当庭认罪,未提起上诉。
4、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应急照明电源获刑。
2023年6月25日,广安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线索,四川省某建筑公司举报称其向四川省某一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采购的EPS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经检测为伪劣产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启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实地核查,并确认举报情况属实。6月26日,广安市公安局依法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经过4个月的侦察,查明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使用改变电池外观标识的低容量电池替代规范要求的高容量电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擅自调整、变更产品关键工艺、结构、材料、部件,生产并销售不合格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涉案金额15万余元。
2024年3月9日,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罚金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2万元;分别判处被告李某、侯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并处罚金8万。至此,该起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刑事案件终结闭环。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制售伪劣消防产品还可能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生产伪劣消防产品可能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采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此种情况,应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定罪量刑,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2、销售伪劣消防产品可能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符合入罪标准的情况下,如果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属于伪劣产品,则一行为触犯二罪名,分别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因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消防产品,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3、若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但并不是伪劣产品,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相关案例:
①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消防产品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
以颜某为实际负责人的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UL”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分别和外贸公司、国外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合作意向书,生产、销售带有“UL”商标标识的消防产品,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5.89万余元。经查,案发后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退缴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人民币30450元。公安机关在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查扣了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有直角分水器、常用分水器、直角阀体等商品。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上虞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②未取得3C认证私自生产、改装消防车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何某与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新中昌公司的生产车间用于生产、改装消防车及其他专用汽车。宋某原系武汉汽车改装厂员工。武汉汽车改装厂于2005年1月注册“云鹤”牌商标,宋某在该厂工作期间负责 “云鹤”牌合格证的保管与打印。2010年,宋某辞去武汉汽车改装厂的工作,将自己保管的没有上交的30份“云鹤”牌无纸张编号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卖给何某。2010年3月至2012年4月,何某伙同汪某、徐某、陈某、龚某等人向云南、辽宁、四川、河北、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地销售假冒武汉汽车改装厂“云鹤”牌整车出厂合格证及无整车出厂合格证的消防车共计55辆,销售金额1599.54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何某伙同龚某从河南购买假冒“云鹤”牌消防车1辆销往贵州,销售金额39.98万元;何某在未取得生产、改装消防车3C认证的资质及销售消防车的行政许可情况下,私自生产、改装消防车54辆,宋某帮助何某在合格证上打印信息参数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不合格消防车8辆,销售金额累计达461.3万元;汪某伙同销售5辆,销售金额共计231.34万元(其中假冒“云鹤”牌3辆,销售金额166.8万元;无合格证2辆,销售金额64.54万元);徐某伙同销售假冒“云鹤”牌4辆,销售金额249万;陈某伙同销售4辆,销售金额60.5万元(其中假冒“云鹤”牌3辆,销售金额47.7万元;无合格证1辆,销售金额12.8万元)。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何某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大量生产、销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性认证(即3C认证)的产品即消防车,同时伙同被告人龚某购买明知是假冒他人商标的不合格消防车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何某系主犯,被告人宋某系从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徐某、汪某、陈某、龚某系从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判决:一、何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百万元。二、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万元。三、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五万元。四、汪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