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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府街33号东府九座25层
协会简介

四川省消防协会自1985年11月23日成立以来,到目前已是第六届。第五届消防协会现任会长侯自强,副会长6人,秘书长郭军。协会下设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四川省锦江区东府街33号东府九座大厦25层。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00余家。其会员主要来自于全省消防科技专业工作者,建筑消防工程企业、消防产品及设备生产和经营企业、大中型企业的企业家,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热心于消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近年来,四川省消防协会,在省民政厅、省科协和中国消防协会的指导管理下,在协会各位理事、常务理事及会员的关心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消防工作大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和中国消防协会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规范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适时组织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的社会职能和桥梁纽带作用,为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四川省消防协会及消防事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四川省消防协会将在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中国消防协会、省科协的指导下,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社团管理规定为遵循,结合四川实际,认真搞好协会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行业自律建设,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社团发展规律,具有学术权威性、行业凝聚力、社会公信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现代社团组织。


四川省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四川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SiChuan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字母为:SCFPA。

第二条 四川省消防协会是由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科研、教学、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本会的网址:www.sc119.cc。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四川经济社会建设和消防发展,开展消防学术、技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开展社会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推广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三)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意见诉求,促进消防行业发展;

(四)承担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科技成果评审奖励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消防技术培训;

(六)组织或参与本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论证和技术咨询;

(七)举办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开展消防法律技术咨询,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等;

(八)开展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兄弟省市协会、国外消防团体的友好交往;

(九)编辑消防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协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1、从事消防规划设计、施工和消防科研、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咨询服务以及从事与消防工作相关的科研和教学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2、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团体和单位;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各行业消防协会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申请入会的团体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批准后,颁发牌匾和证书,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对消防科学技术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协会活动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其它人士,经本协会两名常务理事提名推荐,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颁发名誉证书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全;

(二)对协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无偿获得协会编印和出版的各类信息资料、报告、刊物,享有在协会刊物上发表论文及文章的权利;

(四)享有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及举办新技术推广交流、技术培训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权利;

(五)积极撰写、翻译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技术咨询等活动;

(六)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证书、铭牌。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组织机构及其组成人员;

(三)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批准后更换。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组织机构及其组成人员;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行业分会)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各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人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消防或消防专门业务技术领域方面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它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管理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5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四川省科协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行政部门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公布有关情况。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15日第六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