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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府街33号东府九座25层
协会简介

      四川省消防协会自1985年11月23日成立以来,到目前已是第六届。第五届消防协会现任会长侯自强,副会长6人,秘书长郭军。协会下设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四川省锦江区东府街33号东府九座大厦25层。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00余家。其会员主要来自于全省消防科技专业工作者,建筑消防工程企业、消防产品及设备生产和经营企业、大中型企业的企业家,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热心于消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近年来,四川省消防协会,在省民政厅、省科协和中国消防协会的指导管理下,在协会各位理事、常务理事及会员的关心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消防工作大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和中国消防协会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规范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适时组织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的社会职能和桥梁纽带作用,为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四川省消防协会及消防事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四川省消防协会将在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中国消防协会、省科协的指导下,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社团管理规定为遵循,结合四川实际,认真搞好协会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行业自律建设,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社团发展规律,具有学术权威性、行业凝聚力、社会公信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现代社团组织。


四川省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的名称为四川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的性质:由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科研、教学、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四川省消防救援局,党的工作接受中共四川省委社会工作部统一领导。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四川经济社会建设和消防发展,开展消防学术、技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意见诉求,促进消防行业发展;

(三)组织会员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消防科学知识,弘扬消防救援精神,传播消防安全文化,提高从业人员消防专业素质和民众逃生自救技能;

(四)依法组织开展消防行业技能评价工作,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科技成果评审奖励等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本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论证和技术咨询;

(六)举办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开展消防法律技术咨询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等按相关政策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严格按程序报批

(七)开展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兄弟省市协会、国外消防团体的友好交往;

(八)编辑消防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

(九)依法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性能、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十)织开展团体标准编制发布和推广实施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   申请加入本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的意愿;

(三)在本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个人会员实行实名制,应为在川生活工作的中国内地公民

(五)单位会员应为在川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从事消防规划设计、施工和消防科研、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咨询服务以及从事与消防工作相关的科研和教学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团体和单位

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的活动;

(三)获得本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的决议;

(二)维护本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长主持。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  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十七  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十八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出其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

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长代为履行职责

二十九  副会长、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