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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府街33号东府九座25层
四川省消防协会自1985年11月23日成立以来,到目前已是第六届。第五届消防协会现任会长侯自强,副会长6人,秘书长郭军。协会下设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四川省锦江区东府街33号东府九座大厦25层。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00余家。其会员主要来自于全省消防科技专业工作者,建筑消防工程企业、消防产品及设备生产和经营企业、大中型企业的企业家,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热心于消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近年来,四川省消防协会,在省民政厅、省科协和中国消防协会的指导管理下,在协会各位理事、常务理事及会员的关心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消防工作大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和中国消防协会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规范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适时组织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的社会职能和桥梁纽带作用,为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四川省消防协会及消防事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四川省消防协会将在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中国消防协会、省科协的指导下,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社团管理规定为遵循,结合四川实际,认真搞好协会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行业自律建设,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社团发展规律,具有学术权威性、行业凝聚力、社会公信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现代社团组织。
四川省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四川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科研、教学、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四川省消防救援局,党的工作接受中共四川省委社会工作部统一领导。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四川经济社会建设和消防发展,开展消防学术、技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意见诉求,促进消防行业发展;
(三)组织会员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消防科学知识,弘扬消防救援精神,传播消防安全文化,提高从业人员消防专业素质和民众逃生自救技能;
(四)依法组织开展消防行业技能评价工作,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科技成果评审奖励等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本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论证和技术咨询;
(六)举办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开展消防法律技术咨询,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等。按相关政策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严格按程序报批;
(七)开展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兄弟省市协会、国外消防团体的友好交往;
(八)编辑消防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
(九)依法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性能、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十)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编制发布和推广实施工作。
第九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实行实名制,应为在川生活工作的中国内地公民;
(五)单位会员应为在川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从事消防规划设计、施工和消防科研、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咨询服务以及从事与消防工作相关的科研和教学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团体和单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
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